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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養全國統一規定夫或妻名下之不動產公告現值不 得超過 650萬,建議應依城鄉差異分別訂定標準,甚至取消此一限制。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申請就養全國統一規定夫或妻名下之不動產公告現值不 得超過 650萬,建議應依城鄉差異分別訂定標準,甚至取消此一限制。
答覆:

一、依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二、不動產公告現值六百五十萬元係以申請人及配偶為列計對象,相較目前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已更為合理。「就養」係屬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之一環,以照顧年邁貧窮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故訂定不動產標準,考量政策衡平與社會觀感,標準不宜調整。

發布日期: 111-12-27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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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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