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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報告義務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醫院所屬醫師乙於診治病人時,發現病人罹患登革熱,卻未依限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甲醫院、乙醫師是否違反傳染病報告義務?

研析意見:

傳染病防治法在醫療法體系具有相當獨特性,屬於醫療法的特別法,但在發生特別傳染病時,必須及時制定特別法方能有效因應,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已廢止)。人類也意識到對抗傳染病原是永無止境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也是不可一日或缺。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平時不顯出其重要性,但在傳染病疫情發展或蔓延時,即能立即發揮強而有效之管理,使政府機關、醫事人員及民眾採行適當防疫措施,以迅速遏止疫情。另醫師、法醫師診治或檢驗發現並通報傳染病,始能啟動防疫作為,如其發現傳染病卻未即時通報,自然無法採取防疫措施,將導致疫情發生、傳染及蔓延,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特別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控制措施,並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病人情況有異動時,亦同。又為了爭取時效,同法第37條第2項針對不同類型傳染病明定通報期限,如第一類、第二類傳染病,應於24小時內完成報告。違反者,依同法第63條規定,醫師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事)機構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上揭罰鍰屬於行政罰,依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處罰,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從而,本件登革熱屬於第二類傳染病,應於24小時內完成報告,其卻未依限通報,除非醫院甲、醫師乙無故意或過失情事,否則,將違反傳染病報告義務,而面臨罰鍰之處罰。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張家琦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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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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