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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之要件及其效力為何?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陳大基與葉萱萱為夫妻,在某次陳大基至中國大陸旅遊時落水失蹤,經過十數年後仍音訊全無。其妻葉萱萱即向法院聲請陳大基之死亡宣告,並繼承陳大基之房子一棟,且將之變賣,之後葉萱萱並改嫁給簡小文,幾年後,陳大基卻返家,想與葉萱萱再續前緣,並請求歸還房子,在現行法令下是否可行?

說明:

一、假使人失蹤,離去其居住所,生死不明,則其有關之權利義務,如財產之管理或繼承、配偶之婚姻等財產、身分關係,將無法確定。若任此種不確定之狀態長久繼續,對於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均有不利,因此我國民法乃設死亡宣告制度,以結束失蹤人原住所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故在本案中陳大基之失蹤已超過七年,其妻自得向法院聲請陳大基之死亡宣告,在法院死亡宣告時,二人之婚姻關係就已經消滅,且因死亡宣告會發生如同真實死亡之效果,所以葉萱萱亦可以繼承陳大基之財產。

三、在陳大基多年後返家,其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0條:「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第一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財產,之責(第二項)。」準此,撤銷死亡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所以葉萱萱與簡小文雙方倘皆不知道陳大基仍然生存,則二人之婚姻效力並不受影響,陳大基並無法回復其與葉萱萱間之婚姻。至於葉萱萱賣掉房子所得之現金應返還陳大基,但是倘葉萱萱賣房子之價金已全部用完,即不負歸還之責。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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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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