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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約期滿,房東應如何主張權利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莊阿塗向邱太太承租一間房子,契約約定租期一年,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莊阿塗以欲向邱太太購買房子等理由,要求續住,而邱太太為恐莊阿塗僅是以此理由作為幌子,邱太太應如何處理,才能保障其權利?

說明:

一、我國民法為保障較弱勢之承租人,特於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準此,假使莊阿塗於兩造租賃契約一年之期限屆滿後,仍繼續居住不搬,而邱太太亦不表示反對的話,則雙方之租賃契約將會繼續存在
,且變為不定期之租賃契約。

二、對不定期之租賃,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不過土地法第100條又特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作為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使得出租人欲收回不定期租賃之房屋格外困難,因此為防範造成不定期租賃之情形,邱太太最好在租賃期限屆至前,以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之意思,如此即可阻止兩造間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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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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