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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假扣押?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假扣押」係防止債務人脫產之手段之一,屬民事保全程序之一,與「假處分」同為保全之手段。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 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例如甲欠乙新台幣五百萬元,乙屢向甲催討,甲仍置之不理,乙打聽到甲有一棟房屋,惟恐甲脫產而不清償債務,乙即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於取得假扣押之民事裁定後,即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甲之房屋實施查封,以防止甲將此房屋移轉予第三人或設定負擔(如抵押權)予第三人。

說明:

如何聲請假扣押?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祇能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如係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則為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參照)。

當事人聲請假扣押時,須提出「民事假扣押聲請狀」,狀紙內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應注意者,假扣押之聲請必須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如係向「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方法院管轄」為為聲請者,上開狀紙,尚須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525條第2 項參照)。至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係指將來提起本案訴訟時之管轄法院,如對債務人實施假扣押後,本案尚未繫屬者,即債權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之規定,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另假扣押之聲請除須以書狀為之外,聲請人必須在書狀內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且須載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3條參照)。

(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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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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