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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護宣告

  • 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榮民王伯於臺灣並無親屬,一日不意發生車禍,被汽車衝揰至昏迷,應如何確保其權益?

       榮民王伯車禍昏迷,其在臺灣無親屬,從而無法行使刑事告訴權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榮民之就養機關或主管機關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以維護榮民刑事告訴之權利,又民事部分因榮民王伯昏迷,又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則就養機關或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第1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受監護宣告並選任或指定監護人,為榮民提出民事賠償請求,以維護榮民權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彰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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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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