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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就債務人為退休榮民之就養金能否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08-01-10
  • 資料來源:法規會

      老李約十多年前因朋友買車辦理車貸幫朋友車貸作保,之後朋友負債累累而不知下落,沒有如期清償汽車貸款,老李單身一人,也沒有其他資產,故而未理會。老李數年前自軍中退伍後,每月有1萬4千元的就養金,按時轉入老李郵局帳戶內,老李並以就養金過生活,過年前老李想要領錢時,突遭郵局承辦人員告知該帳戶遭到法院查封扣押,已經不能領錢,債權人即為貸款公司,老李十分緊張,希望能向法院聲請撤銷執行命令。

一、老李郵局帳戶的存款能否強制執行扣押,要視該款項之性質及金融帳戶是否法律規定不得扣押之專戶分別而論: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規定:「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軍人的退休俸是退除給與的一種,軍職人員服役滿廿年於退休可擇領退休俸,現在大部分都分新制與舊制,新制部份是由退撫基金會直接撥入領俸人員帳戶(台銀,合庫等),舊制部分是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每月撥入退員郵局領俸專戶,因此:

1、國軍退除役人員依新制之俸金,還沒有請領或撥款之前,依上開規定,是不能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為扣押的,所以債權人不能向法院聲請對退撫基金執行退除役人員請領退除給與或退休俸的權利。但是如果已經由退撫基金會撥入退除役人員帳戶後,要視該帳戶是否為退除役給與所申設之專戶,如果不是退除給與專戶,即為個人財產,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如果是退除以給與之專戶帳戶,依上開規定,也不做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也就是債權人也不能聲請執行法院扣押債務人專戶內的款項。

2、如果是退除役人員的舊制俸金,會先撥入郵局的國庫帳戶內,此時也不得扣押,退除役人員本人前往郵局辦理身分驗證後,撥入個人郵局帳戶,又變成個人財產,可執行強制扣押,但是該帳戶如果退除給與專戶,依現行規定,也不能扣押。

二、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6條規定:「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依此規定,如果是全部供給制的所發給的就養給付,也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債權人就不能聲請執行扣押。但是如果已發放的就養給付經退除役人員領取,轉存入退除役人員其他一般金融帳戶後,就不是法令上不得扣押之標的,債權人是可以對之聲請強制執行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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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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