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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姓名登記問題

  • 發布日期:108-10-1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甲男及乙女結婚後,乙懷孕小孩即將出生,但夫妻兩人對孩子的姓氏與名子一直無法取得共識,經常爭吵。

1. 民法對於婚生子女的姓氏登記規定: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 戶籍法關於婚生子女姓氏的登記規定: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登記母姓。無依兒童由監護人之姓登記。

3. 戶籍法第48-1條、49條第2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有關出生登記最遲應在嬰兒出生後60日內為之,如父母遲未申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由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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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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