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3-12-12
- 資料來源:法規會
一、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一)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
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二)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三)單純文字修正。
(四)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程序。
(六)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二、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及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並應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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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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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程序-修正案(名稱未修正)-A送刊公報書函.odt | 110-08-05 | 272 |
預告程序-修正案(名稱未修正)-A附件提要表.odt | 110-08-05 | 273 |
預告程序-修正案(名稱未修正)-B草案預告公告.odt | 110-08-05 | 2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