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除給付 | |
| 依現行法規,遺眷若未滿55歲,則不得請領遺屬年金。此一規定對於長期照顧榮民、實際付出辛勞的配偶而言,若因年齡未達標準而無法獲得保障,實有失公平與照顧之意旨。 | |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軍士官亡故,其配偶申請遺屬年金要件為: |
|
| 114-10-29 | |
| 服務照顧處 |
| 退除給付 | |
| 依現行法規,遺眷若未滿55歲,則不得請領遺屬年金。此一規定對於長期照顧榮民、實際付出辛勞的配偶而言,若因年齡未達標準而無法獲得保障,實有失公平與照顧之意旨。 | |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軍士官亡故,其配偶申請遺屬年金要件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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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0-29 |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