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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遺眷若未滿55歲,則不得請領遺屬年金。此一規定對於長期照顧榮民、實際付出辛勞的配偶而言,若因年齡未達標準而無法獲得保障,實有失公平與照顧之意旨。

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依現行法規,遺眷若未滿55歲,則不得請領遺屬年金。此一規定對於長期照顧榮民、實際付出辛勞的配偶而言,若因年齡未達標準而無法獲得保障,實有失公平與照顧之意旨。
答覆: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軍士官亡故,其配偶申請遺屬年金要件為:
(一)須年滿55歲。
(二)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二、另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2項規定,遺族申請遺屬年金除同上述2項要件外,配偶雖未滿55歲,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
三、有關榮民建議參照公教人員遺眷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規定,國防部表示已納入修法研議,本會密切關注。

發布日期: 114-10-29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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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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