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醫保健 | |
| 有關榮民申請老花或近視眼鏡,依現行規定為每兩年申請一次,惟申請時間須精確計算至上次核發日期之「當日」,例如,上次申請日期為6月18日,則須至兩年後同日(即6月18日)方可再次提出申請,倘若該日適逢例假日,申請作業則須延後辦理,恐影響榮民權益;建議輔導會放寬規定為「期限到的當月即可申請」,即得於該月份內提出申請,無需拘泥於精確日期,除可避免因適逢假日須延後辦理外,更能周延保障榮民之權益。 | |
一、為照顧弱勢榮民,本會現行以實物補助方式,提供其生活所需之一般老花、近視、散光老花及散光近視,每2年擇配1副,且以期限屆滿後申請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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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0-29 | |
| 服務照顧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