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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輔導會已提供因公義務役傷殘榮民於就養、就醫、就學及就業等多元面向之服務,惟在現行制度設計下,有關就養、就學及就業等津貼補助與福利措施間,仍存在一定程度之互斥性,致使榮民僅能擇一項服務類型辦理。例如,部分具備就養資格之青壯年傷殘榮民,若選擇申領就養津貼,即無法同時申請就業或職訓等相關補助與支持性服務。

問題: 目前輔導會已提供因公義務役傷殘榮民於就養、就醫、就學及就業等多元面向之服務,惟在現行制度設計下,有關就養、就學及就業等津貼補助與福利措施間,仍存在一定程度之互斥性,致使榮民僅能擇一項服務類型辦理。例如,部分具備就養資格之青壯年傷殘榮民,若選擇申領就養津貼,即無法同時申請就業或職訓等相關補助與支持性服務。
答覆:

一、為確保資源運用之公平與效益,依據本會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二、爰此,說明如次:
(一)就養安置:已有就養安置之因公義務役傷殘之榮民,無法重複申請相關推介就業穩定津貼及職業訓練補助等方案。
(二)就學輔導:本會規定同一時期僅提供一項輔導安置措施。就學方面,已接受本會就養安置同時欲就學者,可善用教育部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經濟弱勢族群所提供之學雜費減免,以符合本會資源不重複使用原則,並支持渠等自立發展之目標。
(三)就業輔導:勞動部訂有僱用獎助措施、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臨時工作津貼等,可輔導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重返職場,有相關需求者可至勞動部或縣市政府所設就業服務站申請。
(四)職業訓練:本會職業訓練目的,係以就業為導向,培養退除役官兵職業技能,順利轉銜職場,安定生活,若部分具備就養資格之青壯年傷殘榮民,無法參加本會辦理職業訓練時,亦可洽勞動部各分署辦理之相關職業訓練課程,以符實需。
 

發布日期: 114-10-29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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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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