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輔導會已提供因公義務役傷殘榮民於就養、就醫、就學及就業等多元面向之服務,惟在現行制度設計下,有關就養、就學及就業等津貼補助與福利措施間,仍存在一定程度之互斥性,致使榮民僅能擇一項服務類型辦理。例如,部分具備就養資格之青壯年傷殘榮民,若選擇申領就養津貼,即無法同時申請就業或職訓等相關補助與支持性服務。 | |
一、為確保資源運用之公平與效益,依據本會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
|
| 114-10-29 | |
| 服務照顧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