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學就業 | |
| 輔導年限限制,僅能於青壯年階段享有有限的就業、就學及職業訓練輔導;然而,當二類官兵步入61歲老年階段,面臨較高的醫療、照護及經濟壓力時,卻處於相對弱勢,無法享有與榮民相同的待遇。敬請協助將此情況反映予輔導會,期盼相關部門能予以重視並研議妥善因應措施。 | |
一、依據「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本會得衡酌國家財政狀況,並依其服役年資、功勳、參與戰役情形、因作戰或因公致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家庭狀況、工作能力及年齡等因素,實施分類分級之退輔措施。若二類官兵有意比照現行榮民所享有之就養、就醫等照顧服務待遇,原則上須於服役期間達到法定服役年限,方得適用相對應之輔導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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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10-29 | |
| 服務照顧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