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設有一30歲未婚女病患,並無子女,父母健在,因罹病長期住院,期間均由男友獨力照顧,日夜陪伴,為感念男友之辛勞,病患可否預立遺囑指定死後將其名下所有財產均歸男友?
專題本文:
一、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次按,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無配偶、子女時,法定繼承人為父母。
二、又,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223條第2款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份二分之一。故父母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而特留分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亦即病患之父母特留分各為四分之一,合計二分之一。
三、查病患希望以預立遺囑方式將遺產僅由男友一人繼承,恐有違反關於病患父母特留分之規定,縱作成遺囑,但若病患死亡後,病患父母有爭執,仍得透過訴訟程序以病患男友為被告主張其特留分之權利,再由法院裁判。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