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虛構事實張貼廣告指乙忘恩負義,問乙對其名譽遭受侵害有何救濟方法?
專題本文:
一、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
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故名譽權受侵害時,如其侵害尚屬繼續,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名譽權有受侵害之虞,得請求防止之。
二、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名譽權受侵害,因而發生財產上損害,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名譽權受侵害,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請求更正、反駁或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