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年終慰問金發給依據及對象?
A1:依行政院106年6月13日修正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年終慰問金係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為原則,發給對象包括:
- 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其中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按,106年度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經行政院106年6月1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48723號公告定為2萬5,000元以下)。
- 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其遺族,如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成殘、因公死亡人員或遺族、被難人員。
Q2:「照顧弱勢」基準數額之訂定及調整?
A2: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公告調整。又101年及102年均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俸)2萬元以下為發給之基準數額,自103年起該發給基準調整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考量106年度各相關指標均無大幅變動,所以106年仍維持2萬5,000元以下為發給基準數額。
Q3:支領年終慰問金之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內涵為何?
A3:依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所稱月退休金(俸),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之退休金的合計數額,包含月補償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之優惠存款利息向非月退休金(俸)內涵。
Q4: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基準為何?
A4: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Q5:「因公成殘、因公死亡」如何認定?
A5: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訂標準認定,又該法規係指軍人保險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等相關規定;另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參加勞工保險條例者,得依該條例所定標準認定之。是以,在職期間如未經上開各項法令所定之標準認定為因公成殘或因公死亡,尚難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年終慰問金。
Q6:支領因公死亡人員年撫卹金或一次撫卹金之領卹遺族,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標準為何?
A6:每一撫卹案一律發給總額新臺幣2萬元,領卹期間不足一年者,按下列比例發給:
- 軍公教人員年度中亡故,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扣除當年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實際在職月數後,依剩餘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 年撫卹金給卹期限於年度中屆滿之領卹遺族,依當年屆滿前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Q7:軍公教人員是否因退休就不受政府之重視和照顧?
A7:
- 邇來常接到退休軍公教人員的電話及信函,對於年終慰問金表達意見,以年終慰問金的數額及發放與否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身為軍公教人員的尊嚴,將自己一生最精華的時光全心奉獻給國家的軍公教人員,任勞任怨,卻因年終慰問金議題不斷被質疑,深感遺憾,而此項政策的出發點,原是60年代政府為照顧領取微薄月退金的退休軍公教人員,並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
- 今因經濟不景氣,一般受薪階級生活壓力大,加上政府財政狀況不佳,面對各種不同聲音要求整體公平性,年終慰問金的發放勢必有所改變,爰在政府財政困難與各職業別人員權利義務合理安排等因素考量下,以照顧弱勢為原則進行調整,也希望退休軍公教人員能共體時艱。惟未來仍將視政府財政狀況,依規定評估調整。
Q8:各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在職期間因公死亡,支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或因公成殘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得否發給年終慰問金?
A8: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4月21日總處給字第1030031004號函規定略以,基於年終慰問金之發給係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生活,以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屬發給辦法所稱軍公教人員,如係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支領撫卹金之遺族(含月撫卹金及年撫卹金),均應與支領月退休金者為一體適用,爰該等人員如符合發給辦法規定之情形,自得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Q9:經剝奪或減發退離(除)給與者,得否發給年終慰問金?
A9:
- 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1月19日局給字第0940000644號函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期間,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審酌年終慰問金除於101年以後將因公死亡領卹遺族及因公成殘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納入發給對象外,向以是否支(兼)月退休金作為發給之判斷依據。故依法自始剝奪或減發月退休金者,其情節遠較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者更為重大,爰於106年6月3日修正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5條,增訂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 舉例說明如下:
- 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如於106年12月31日前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已支領之年終慰問金無須繳回原服務機關學校,又因106年度年終慰問金係於前開發給辦法修正後始為發放(按,106年度年終慰問金應於春節【107年2月15日】前10日發給),爰依修正後之前開發給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發給106年度起之年終慰問金。
- 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如於107年1月1日以後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或懲戒判決,則不得發給受處分或懲戒判決年度起之年終慰問金(按,106年年終慰問金仍依規定發給)。
Q10: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如何發給年終慰問金?
A10:
- 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未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尚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
- 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依其實際支領之減額月退休金判斷是否未逾基準數額;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還原為原全額減額月退休金,判斷其是否為未逾基準數額。
- 舉例說明如下:某甲經退休審定機關審定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減額月退休金(減額比例為20%),故其原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為15,000元,扣除減發金額後為12,000元,經還原全額減額月退休金為24,000元(12,000×2),較於2萬5,000元以下之基準數額為低,即屬年終慰問金之發給對象。
Q11:公教人員在職期間因公失能,經退休審定機關審定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及二分之一之展期月退休金,如何發給年終慰問金?
A11:
- 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在職期間因公失能人員,如係選擇兼領月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以其兼領一次退休金係於退休當年度支領,該年度自得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嗣後依前開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自開始兼領月退休金之年度起,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
- 舉例說明如下:某甲在職期間因公失能,嗣於106年12月2日退休,因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選擇支領展期退休金,爰自退休時先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於109年起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因106年有兼領一次退休金之事實,應按兼領一次退休金之比例發給106年年終慰問金,107年至108年因未有兼領月退休金之事實,不得發給年終慰問金,直至109年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發給年終慰問金。
Q12:退休再任辦理重行退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如何計算?
A12:
- 發給機關:由重行退休人員之最後在職服務機關學校,就其符合發給年終慰問金之核定退休年資分段計算合併發給。
- 年終慰問金之計算:重行退休前後核定退休年資未滿15年者,每年給與5%,超過15年者,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又前段核定退休年資如曾發給年終慰問金,後段核定退休年資一律接續起算。另未支領年終慰問金之核定退休年資則採不予併計亦不接續之方式處理(如後附計算說明)。
重行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之計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