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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9年2月以後服役未達10年退伍之志願役官兵,無法取得榮民資格身分,這些弟兄也是志願服役,有相當的付出,建請輔導會將這群為國家奉獻之志願役官兵納入榮民範圍。 | |
按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2條之2明定,退除役官兵區分二類,其服現役10年以上者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即所稱榮民),可領榮譽國民證。另服現役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發給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實施分類分級輔導措施,依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服現役年限之長短,分別提供6-16年不等的輔導期限,給予相關的服務與照顧,故服役年限不同,享有的權益亦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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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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