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建議:(七)盡速修訂退撫基金監審委員會組織法送院三讀。(八)退伍軍人社團納入監審委員,監督退撫基金運用管理。(九)軍、公、教退休團體監審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監審委員員額50%。(十)財經專家或業界代表退出退撫基金監審委員。(十一)立法保障軍人及退伍軍人就業、就養、就醫、就學權益。(十二)退輔會盡速研議退伍軍人長照辦法,地區榮民醫院及地區榮民之家以服務退伍軍人長照工作為優先。 | |
所提相關年金改革之建議,本會經彙整後已函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及國防部重視及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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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