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建議以下九點年金改革議題:(一)不溯及既往,以任官日有效法規為適用標準。(二)軍職人員保險基金、退撫基金採確定給付,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由國防部或退輔會管理運用。(三)軍、公、教、勞農、分流,各行業權益與義務對等。(四)刪除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服役年限」之法條。(五)儘速建立軍人保險年金制度,退伍人員可選擇一次領或按月領年金。 | |
有關改革不溯及既往、軍保退撫改由國防部或退輔會管理、建立軍保年資合併計算、優存採差別制調整及刪除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服役年限」之意見等年金改革意見,本會經彙整後已函請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及國防部重視及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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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