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退除給付 問題: 若離婚後,與前妻再婚,該退除役官兵往生後,與妻婚姻存續期間超過十年,其妻是否可領半俸。 答覆: 依年改修正之服役條例第37條第4項第1款規定,退伍後結婚之配偶,於領俸人員亡故時,需年滿55歲及婚姻關係累積存續10年以上且未再婚者,方可符合領取資格。 發布日期: 109-11-09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