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老王在臺無親屬,其弟於老王死亡前,已先死亡,則其弟之子得否繼承老王之遺產?
研析意見: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袓父母,亦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是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繼承人,僅限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從而老王其弟之子並無代位繼承之權利,故其弟之子不得繼承老王之遺產。
(彰化榮礜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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