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甲與妻子結婚二年多,結婚時,雙方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現因家中經濟問題雙方吵得不可開交,榮民甲詢問,依法律規定,其家庭生活費用應如何分擔?
研析意見:
夫妻財產分別制,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夫妻婚前或婚後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因此,夫妻對其個人財產既享有完整獨立性,不受他方配偶干涉之權利。家庭生活所必要支出,夫妻同享其利益,自無由丈夫一人單獨負擔之理。應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