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車禍受傷,醫囑日常生活須由他人照顧,某甲由其太太看護照顧,可否請求肇事者賠償看護費?
研析意見: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外人看護之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核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部分,自得請求賠償。惟由親屬看護者,除該負責看護之親屬係屬專業人員外,因其未具備專業看護之本職學能,不能以專業看護視之,其看護費用尚不得以專業標準計算(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47號民事判決參照)。
(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