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A自覺年老體衰,想要預立遺囑,於是指定見證人B、C、D,經A口述遺囑意旨,由B筆記、宣讀、講解,經A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因A不識字所以按指印,B、C簽名,D蓋章,請問本代筆遺囑效力如何?
研析意見:
根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另實務上認為本條已就不能簽名之情形做特別規定,且僅限遺囑人不能簽名方得以按指印代之,因此其他人不能簽名者,不得以簽名以外之方式代替簽名。
從本案例可知,A為遺囑人,其不能簽名,得以按指印之方式代替簽名,而見證人之部分,均應簽名於代筆遺囑上,不得以簽名以外之方式代替簽名,因此見證人D以蓋章之方式代替簽名,有違法律之規定。
本件代筆遺囑扣除見證人D之後,僅餘見證人二人,不符見證人應有三人以上之要件,因此本件代筆遺囑無效。
(苗栗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淑齡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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