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老人年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後榮民甲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因榮民甲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年齡,欲追討回已核發之年金。榮民甲詢問是否一定要繳回?
研析意見:
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榮民甲之年金屬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因此,主管機關發現榮民甲未達法定年齡時,原核准處分即有瑕疵,主管機關得向榮民甲追討已核發之年金。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