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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規定宣導

  • 發布日期:114-07-01
  • 發布單位:新竹榮民服務處
輔導會職業訓練補助宣導2

輔導會職業訓練補助宣導2

輔導會職業訓練補助宣導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參加職訓補助,以開訓日期於輔導期限內為準。

◎舉例: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小明之輔導期限至114年7月31日屆期,參訓前依規定期限先向榮民服務處申請參加職業訓練,預定訓練期間自114年7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止,經榮服處同意備案後參訓。

結訓後達成就業在職中條件,並在期限內向原榮服處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雖然結訓後申請補助時,小明已逾輔導期限,但依上揭規定說明,二類官兵是以開訓日期於輔導期限內為準,因此小明結訓後,備齊補助規定條件及文件,仍能申請已完成備案課程之職訓補助

◎詳細完整規定,請參閱輔導會官網https://www.vac.gov.tw/lp-203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