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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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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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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服務照顧處
答覆:
向公證人辦理單身公(認)證書→公證人將公(認)證書寄交海基會→海基會將公(認)證書寄達宣誓人指定之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於大陸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指定機關登記結婚→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於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於住所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大陸配偶入境,並至移民署於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接受面談,在臺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於臺灣地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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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1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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