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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癌症病患者,建議是否可修法讓退伍榮民、罹患癌症時就可申請就養,不需要等到第三期以後才能申請。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針對癌症病患者,建議是否可修法讓退伍榮民、罹患癌症時就可申請就養,不需要等到第三期以後才能申請。
答覆:

一、本會參照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鑑定基準(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及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訂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
二、依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惡性腫瘤經由影像學及腫瘤標記診斷或經病理診斷屬實且已轉移者,得申請就養,惟如已符合各身心障礙類別程度亦得申請就養。
三、本會持續檢視就養條件合理性,修正相關法規,期合情合理合法照顧所有榮民。

發布日期: 114-10-30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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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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