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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公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補助作業規定公告

修正重點如下:
第3點 :  進修補助範圍為教育部立案國內大專校院開設之 #各項推廣教育學分班 、大專校院選修學分、空中大學(專科)等學分班。
第4點第4款 : 申請人應於 #進修課程結束翌日 起算3個月內申請補助。
第5點第2款 : 喪失或停止退除役官兵權益期間,不予補助。
第5點第5款 :#逾65歲參加大專校院進修課程,不予補助。
#第6點 :  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課程,適用修正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