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推到:facebook

轉貼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時,通過6項附帶決議案。

  • 發布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六項決議案,說明如下:

一、2014年羅馬營養宣言中,強調基層醫療在健康照顧體系推 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佔有關鍵角色,因此本法通過後, 行政機關應積極提供相關計畫,具體鼓勵基層醫療診所參與民眾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以符合羅馬營養宣言中的 建議,並落實全人醫療照顧的精神。

二、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政府機關鼓勵相關業者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考量建構人與動物和諧共好之環 境。爰此,政府機關(構)依本法第十三條輔導食品、餐飲業者開發、產製食品及製備飲食時,應考量以符合環境永續與動物福利及有益於人民之健康飲食。

三、全球極端氣候異常出現,與溫室效應有十分緊密關係,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統計,全球約有24%之溫室氣體來自於農牧業之排放,顯示飲食行為也是造成氣候變遷原因之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提出飲食建議時,應考量飲食對環境影響,結合均衡健康飲食之概念,以其推廣全民對友善環境飲食之共識,以達環境永續之目的。

四、國人十大死因中,癌症、冠狀動脈疾病、腦中風、糖尿 病、高血壓、腎臟病變等,多和肥胖及肥胖所引發危險因子及慢性疾病徵兆有關,肥胖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而國人多有外食之習慣,而部分外食食物精緻及烹調方式易攝取過多熱量,皆為肥胖防治之不利因素,建請主管機關鼓勵餐飲業者主動標示各類餐食之營養成分, 以作為消費者挑選健康餐飲之參考。

五、為推動社區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 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中,本法目前條文文字未能涵括之其他小型單位有其重要性。爰要求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持續鼓勵、輔導、提供教育資源及相關規劃,以協助其增能與建構健康支持性環境。

六、《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第二項明定:「應特別給予兒 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 表達意見之機會。」有鑒於兒少等特需族群之營養健康應 予保障,為貫徹《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保障兒少在對 自己有影響之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由 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表達意見之機會,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七條第一項邀集民間 45 團體或依同條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 應邀集兒少代表或徵詢兒少代表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