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保健 | |
榮民眷屬在榮總就醫、住院,並無特別優待,希望能提高榮眷優惠,減輕榮民負擔。 |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27條規定,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無職業者,以健保6類1目投保,享健保費之補助,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健保費本會補助70%(每人每月964元),眷屬自繳30%(每人每月4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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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7 | |
服務照顧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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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眷屬在榮總就醫、住院,並無特別優待,希望能提高榮眷優惠,減輕榮民負擔。 | |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及第27條規定,凡領有榮民證、義士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無職業者,以健保6類1目投保,享健保費之補助,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健保費本會補助70%(每人每月964元),眷屬自繳30%(每人每月4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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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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