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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俸人員亡故遺族改支改辦業務

  • 發布日期:110-09-28
  • 發布單位:苗栗縣榮民服務處

一、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得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二、檢附下列證件至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協議書、切結書、郵局帳戶資料卡、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新制-86.1.1以後退伍者)。 

(二)戶籍謄本【含1.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手寫式)、2.故領俸人(含故遺族)之除戶戶籍謄本、3.申請人及立協議書人之現戶戶籍謄本各1份(三個月內有效且記事資料不可省略)(戶籍謄本需載明領俸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以上檢附之戶籍謄本含領俸人、全體遺族都應有身分證字號,不得省略。

(三)申請人身分證、私章。

(四)見證人身分證、私章。

(五)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具新制年資者(86.1.1以後退伍)檢附申請人銀行存摺影本(台銀、一銀、合庫擇一)。

(七)未成年子女或無行為能力者附監護人保證書(無行為能力受監護者加附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八)身心障礙證明。

(九)家屬在國外者,需檢附認證授權書乙份(1年內有效)、遷出國外除戶戶籍謄本1份。

(十)核復函郵資: 51元郵票。

 

※請備妥證件後,申請人及見證人親至就近榮民服務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