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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具篇】榮民要到哪裡裝假牙?如何申請?準備那些資料?

  • 發布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1. 請先向各榮服處或榮家登記,並簽具未重複申請鑲牙補助切結書,若為公費鑲牙者,應簽具同意書,委由榮民醫院向各榮服處或榮家請領補助之費用。請攜帶榮服處(榮家)通知單或公文至本會承作醫院-各級榮民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鑲牙者、免先繳費。假牙完成後,由各級榮民醫院、國軍花蓮總醫院向轄區榮服處或榮家申請補助。
  2. 除上述醫院外,榮民可選擇至任一全民健康保險合約醫療院所牙醫門診裝假牙,但需先繳費,完成假牙後,備齊健保合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3個月內)、當年度收據正本(診所需於收據背面另貼千分4印花稅),向榮服處或榮家申請經費補助。若收據開立時間為前一年度,則其診斷證明書須敘明鑲牙診療期間係自前一年度跨越至當年度。
  3. 注意事項:

       (1)申請全口假牙補助者,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應敘明雙顎剩餘自然齒3顆(含)以下;申請非全口假牙者,診斷書應敘明缺牙處及假牙裝置情形。
       (2)如當年度鑲牙人數過多,至當年度預算不足時,依遞延至次一年度補助。請儘早於當年度12月1日前向榮服處或榮家申
經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