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榮民及配偶表示其持有的土地多屬繼承公同共有,並無經濟效益,列計財產總額並不公平。希望榮服處以輔導的角度,主動去了解80~90歲長者需求。 | |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650萬元為不動產限額,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無償使用,致所有權人無法使用收益之土地,不列入計算。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10點第1項第10款規定:「本辦法計算榮民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十)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現值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法律未規定或契約未約定者,推定為均等。」。請於申辦就養給付時,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佐證資料供所轄榮服處核算。 |
|
110-12-2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