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823榮民尚有約1/3未領取就養金,當年為國奮戰,如今皆已老邁,所餘人數不多,建議輔導會修訂「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不分貧富均納入就養照顧,嘉惠823榮民。 | |
(一)公費就養之目的在於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囿於國家財政困窘,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須訂定一定條件辦理。本會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授權訂定就養安置辦法及相關規定採一致標準辦理,曾參加古寧頭、八二三臺海保衛等戰役者,均一體適用,並無區別對待,如全數納入就養,將增加財政負擔。 (二)本會為維護弱勢就養榮民權益,已完成就養安置辦法修正,自103年1月1日起,放寬申請就養標準門檻,由18萬3,660元調整至20萬8,812元;另經核定就養之榮民,其與配偶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者,不因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致超過審核標準,而停止就養。凡具榮民資格並符合就養條件者,均得向居所地榮服處提出申請。本會亦當持續積極檢視就養條件之合理性,適時修正就養安置辦法,期合情、合理、合法照顧所有榮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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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