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多數榮民就養安置無法通過審核,係子女納入計算之故,惟經濟狀況不佳,年輕人養活自己子女已不易,遑論奉養父母,建議輔導會對榮民就養申辦資格予以放寬,排除子女收入。 | |
(一)公費就養之目的在於照顧年邁貧困或身心障礙亟需照顧之榮民,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囿於國家財政困窘,為使有限預算照顧需要照顧之榮民,須訂定一定條件辦理。如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符合就養有關所得及不動產限額等之條件,即發給就養給付。 (二)另本會已修正就養安置相關法令,如榮民子女確有未履行扶養義務之事實,且未與榮民共同居住或同一戶籍,得經榮服處訪視及鄰里長證明,排除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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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31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