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政府規定無工作者應加入國保,然部隊裁員離職者,因已領有退休金而無法納保,建議應納入國保納保對象。 | |
一、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户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二、國民年金保險業務由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如有需求亦可請桃園市榮服處協助洽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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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9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