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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完成及抵押權消滅

  • 發布日期:106-02-03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情摘要:

張甲於民國83年10月28日以所有坐落台南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向廖女借款新臺幣五十萬元,經OO地政事務所登記在案,而張甲借得款項後投資失敗,以致無法依約清償借款。清償期屆至,廖女念在雙方素日情誼,亦未積極索討借款,日久竟然遺忘,坐令時效完成及抵押權消滅,迨年前整理書櫥驟然發現前開抵押權設定之他項權利書狀,爰向張甲催告還款,張甲則以消滅時效完成及抵押權消滅,而拒絕還款,致令廖女徒呼負負。

研析意見:

一、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張甲因欠款而向廖女調借週轉,核屬消費借貸,其請求權為十五年,是以其消滅時效完成日期為民國98年10月27日。而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當廖女依法催討債務,本得拒絕給付,但因本項借貸是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以張甲於消滅時效完成之際,縱得拒絕給付,但債權人廖女尚得依法實行抵押權。

三、而廖女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又經過五年仍未實行其抵押權,此時張甲為維護自己之權利,即可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以解除土地負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蘇陳俊哲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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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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