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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後反悔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向某乙承租套房乙戶,講好租金條件,即約定第二天交付押金後,甲即可搬入,乙並交給鎖匙乙付。但當天晚上,某丙因租約到期急需另覓住處,遂找上某乙,乙則因丙為好友,且租金額較高,就答應將該套房租予丙,並訂妥租賃契約。待第二天,甲前來欲支付押金並遷入時,乙即以二人間並未簽訂白紙黑字之租約為由,要甲交還鎖匙,拒絕甲搬入。

研析意見:

民法所規定之各種有名契約中,除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外,皆為不要式契約,即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不必有書面之契約訂立;租賃契約亦是如此,故本例某甲與某乙之間於兩人就租金、租期、租賃房屋之範圍等契約重要事項均達成一致後,即已成立該套房之租賃關係,某乙是不能反悔不租的。且民法另就不動產之租賃其租期逾一年者,規定應以字據訂立之,否則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而甲、乙間之租約期限若在一年以上時,因未有書面字據,甲還可主張「係不定期租賃」,只是乙得先期通知後,依法終止本件租約,另租予丙。

(彰化農場法律顧問涂芳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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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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