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眷A結婚以後,其夫便都沒有沒為這家付出,賺的薪水從來沒拿出半毛過,所幸A榮眷有一份職業尚有收入。為了顧全家庭和諧,A榮眷選擇了忍氣吞聲,但隨著兩名幼子出生,蠟燭兩頭燒,A榮眷捨棄了工作,決心在家相夫教子。但以前都由A榮眷自己支出的家庭生活費的,現在該怎辦?明明有賺錢的老公,難道可以繼續這樣置這個家於不顧嗎?縱使A榮眷沒捨棄工作,難道其夫就能因為A有賺錢就拒絕拿出一些生活費嗎?A榮眷可以要求給予自由處分金(零用金)嗎?
研析意見:
何謂「自由處分金」?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夫妻任何一方都毋須忍耐,兩人共同建立一個家庭,雙方對維持這個家都有責任,當然包括一些家庭支出,如水費、電費、房屋租金等等。況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明文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榮眷A當然可以要求給予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是否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才可請求自由處分金?雙薪家庭適用嗎?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無論夫妻係一方工作,他方為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或夫妻雙方均有工作之雙薪家庭,均可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如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或酌定?可否聲請法院調解?
依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自由處分金之前提,必須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如夫妻未為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則無請求權,並不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同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以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亦須有請求權基礎,故如夫妻協議不成,亦不能請求法院調解。至於夫妻如已達成自由處分金之協議,如夫妻協議每月由夫給予妻一萬元之自由處分金,嗣後夫反悔不給時,因夫妻原已達成協議,故妻得以該協議(契約)不履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夫給付自由處分金,乃屬當然。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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