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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婚生子女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A與B為夫妻,某日兩人大吵一架,A遂離家出走數年未歸,B於某次請領戶籍謄本時,發現A於離家期間與第三人D生了一子C,C之父親登記為B,B得否主張C非其子?D可否主張C為其子?

研析意見:

根據民法第11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從本案例可知,A在與B之婚姻關係存在時與第三人D外遇生子C,C依法律之規定推定為A與B之婚生子女,因此C於申報出生登記時,戶政機關即直接登記C之父親為B,B可在知悉C非其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另外A及C均得在知悉C非為AB之婚生子女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逾期則不得再提起本訴。

再者,第三人D並非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適格當事人,因此D不得提起否認C為B之婚生子女之訴;其僅得於A、B、或C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C非為AB之婚生子女確定後,對C為認領,經認領後,C即為D之婚生子女。

(苗栗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淑齡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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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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