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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契約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今年高三(18歲,未婚)的艾琳,因自覺不適合讀書,決定放棄升學、提早進入社會工作,卻遭到家中大力反對,聽到長輩『除了讀書以外沒別的出路』的激烈語句,艾琳氣不過,決定學習一技之長證明給父母看,便自行前往一家職訓補習班詢問課程,聽完一大串天花亂墜的課程介紹後,艾琳在工作人員大力推銷下報名一門課,學費分24期付款。幾天後,艾琳和朋友聊起這件事,得知這門課的技能並不如補習班人員說的那樣有競爭力、去補習班只徒增經濟負擔云云……讓艾琳後悔莫及,想去跟補習班取消報名但又害怕遭補習班反彈,請問艾琳可以怎麼辦?

研析意見:

依民法第12條、13條第2項規定,艾琳18歲且尚未結婚,為一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民法有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等等。

本件案例情形,艾琳自行前往補習班報名課程,係一當事人將其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意思表示行為,依民法第77條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若未事先得允許而自己為之,則需視同法第78、79條規定有不同之效力。蓋所謂單獨行為,係只要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贈與;而契約行為則需雙方相對立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今艾琳前往補習班報名課程,係一購買課程之要約,而補習班同意並提出契約書則為對此要約之承諾,雙方意思表示相對立並趨於一致,為一契約行為,艾琳與補習班訂立之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否則其效力未定,相對人(本件中的補習班)須依民法第80條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向艾琳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催告確答是否承認此契約,若不承認,則此契約即不生效;且艾琳報名補習班之職訓課程,需給付對價,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也不是日常生活所必要,不得依民法第77條但書另外生效,艾琳自可依民法第79條規定表明其當初簽訂之契約,並非在其法定代理人允諾及陪同下為之,只要其父母拒絕承諾此契約,艾琳即可向補習班主張無效。

(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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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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