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榮民杜某原配亡故後續弦,與原配生有一子,再婚之妻則與前夫生有三女,並未由杜某收養。杜某死亡後並無不動產,遺有金融機構存款約一百五十餘萬元,惟其繼母並未分配給予,前來請求協助。
研析意見:
一、杜某亡故後其子與再婚之妻為法定繼承人。
二、再婚之妻與前夫所生三女並由杜某收養,依法就杜某之遺產無繼承權。
三、杜某所遺存款應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但應扣除生前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等必要開支後,餘款各分得二分之一。
四、如能協議解決最好,否則可由杜某之子訴請分割遺產。
(嘉義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曜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