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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表示不追究是不是就可以沒事?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榮民在早餐店,看到旁人遺失一支手機,撿回家給兒子用,之後被警察查出,歸還原主,並表示不再追究,但警察仍移送法辦。

研析意見:

這名榮民取走遺失手機的行為應該是確定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司法警察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固屬無疑,但在我國刑法採教育刑主義,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來說,除了對這名榮民提起公訴,並科以刑罰外,如果這名榮民歸還手機,表示悔過,物主表示不再追究時,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較為寬容的處理方式:
(1)這名榮民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歸還所取的手機,而這名榮民過去也沒有犯罪的前科,物主又表示不再追究時,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第253條第一項規定給予職權處分(認定構成犯罪,但原諒他)。
(2)檢察官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這名榮民服80小時以上的義務勞務。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廖頌熙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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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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