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甲君簽發本票向乙君借款,經過數年後,乙君始向甲君催討借款,甲君則以其簽發之本票已經過法定三年時效,主張其可作時效抗辯而拒絶還款,是否有理?
研析意見:
本票之請求權時效雖確為三年(票據法第22條規定參照),惟倘若乙君主張行使借款債權,而非本票債權,即無上述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甲君仍不得拒絶償還借款。
(太平榮譽國家之家法律顧問李百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案例摘要:
甲君簽發本票向乙君借款,經過數年後,乙君始向甲君催討借款,甲君則以其簽發之本票已經過法定三年時效,主張其可作時效抗辯而拒絶還款,是否有理?
研析意見:
本票之請求權時效雖確為三年(票據法第22條規定參照),惟倘若乙君主張行使借款債權,而非本票債權,即無上述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甲君仍不得拒絶償還借款。
(太平榮譽國家之家法律顧問李百峰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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