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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無為員工投保勞保、健保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英因卡債問題常常換工作,其於應徵工作時,主動要求雇主不要為其投保勞保、健保,以免遭銀行知悉後對其強制扣薪,害她又得離職另謀工作,雇主可否應其要求不為其投保勞健保,是否可以請員工簽立切結書,載明日後若因此發生損害則由員工自行負責?

研析意見: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雇主應為下列各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投保勞保,如屬於上開條款所規範之對象,雇主即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勞保,此乃屬於強制性規定。如雇主未依本條例辦理投保,則雇主會被處以行政罰,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之罰鍰,且員工應此所受之損失,亦由雇主負責賠償。本件雖係小英自行要求或同意雇主不為其投保勞保而出具切結書,然因該切結書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雇主仍應負擔法律上之責任或損害賠償。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全民健保係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又員工之全民健康保險人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是以,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保之義務。雇主既有義務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如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八十四條)

(高雄市榮服處法律顧問蔡淑媛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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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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