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消費者至連鎖大賣場購買商品,業者打著分期零利率旗幟,卻是以信用貸款方式分期,消費者以為是一般分期付款買賣,故而購買了該商品,事後發生爭執。
說明:
一、分期貸款買賣與分期付款買賣不同。分期付款買賣,是指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再分期支付,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商品給消費者的買賣契約。由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僅有商品出賣人及購買的消費者,雙方僅存在一種買賣契約關係。至於分期貸款買賣,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該商品的價金是依照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如銀行)間簽訂以簽帳消費為內容的貸款契約,金融機構於貸與消費者金錢範圍內,墊付給商品出賣人價金,並一次完全給付給商品出賣業者。而後,消費者分期償還金融機構。因此,分期貸款買賣契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商品出賣人及貸款人(即銀行)之三方關係,且由兩種契約關係組成。
二、是故分期貸款消費契約,商品出賣人僅就該產品本身負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責任,價款支付則由銀行負責,消費者則按期清償,亦無提前清償權。而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由於法律關係僅存在買賣雙方較為單純,商品業者就該買賣有關的全部責任必須全部負責,消費者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提前清償權。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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