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本文:
王富將房屋出租,出租之房屋竟發生火災,致房客燒死,火災鑑定原因為屋內電線走火引發火災,王富有何責任?
說明:
依民法第429條之規定,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係由出租人負擔,從而王富出租房屋,自應負責房屋的修繕原則,房客也有要求出租人修繕的權利。王富既是房屋所有權人,雖然沒有實際居住在肇禍的房子,但是依照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結構及設備安全的注意義務,王富為房屋所有權人,其疏於修繕電源線路,結果因電線短路導致火災,並造成房客因火災而死亡,自屬要負擔過失致死的責任,並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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