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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養榮民申請眷補作業

  • 發布日期:106-09-13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照顧就養榮民生活,有提供其眷屬的補給。

 

所定義就養榮民眷屬有:

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父母或子女。

 

申請眷補事項
眷口數相關規定

1.就養榮民申領子女眷補,以兩口為限。

2.就養榮民眷補費,依大、中、小口之規定金額發給之;小口指未滿五歲者、中口指五歲以上未滿十一歲者、大口指年滿十一歲以上者。

就養榮民眷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眷補

1.支領政務、公、教、警、公營事業月退休 (職) 金或軍職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在臺支領大陸半俸,或支領遺眷半俸。

2.已由本會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或由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公費補助收容。

3.於公私立學校就讀之公費生。

4.已婚之子女。

5.未滿六十歲之父母。但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不在此限。

6.年滿十八歲之子女。但在學(就讀大學以下)或身心障礙,且無固定職業者,不在此限。

7.有固定職業之配偶。

申請眷補所需資料

1.就養榮民申請眷補應填具眷屬補助申請書(如附表一),及眷籍卡(如附表二),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第六類被保險人或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證明,向服務照顧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提出申請。

2.就養榮民眷屬具有在學或身心障礙之情形,另應配合檢附學生證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3.榮服處、榮家受理眷補之申請,應審查相關證件資料,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者,予以駁回。

其他相關事項

1.就養榮民子女應屆畢業,且年滿十八歲者,其眷補發給至該學年度結束止。如其子女再繼續升學者,應由就養榮民檢附其子女之學生證及繳費證明,經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審核無誤後,准予銜接申領。

2.就養榮民之未婚子女年滿十八歲,經停補後如再繼續升學者,得以學年度為準,由就養榮民檢附其子女之學生證、繳費證明及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被保險人或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證明,依規定申領眷補。

3.經核准發給眷補之榮民如改調其他榮服處、榮家時,應檢附原榮服處、榮家眷籍卡,依規定重新報會辦理。

經核准發給眷補之榮民,其眷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主動告知原眷補核發之榮服處或榮家辦理停補

1.有不得申請眷補所列情形之一者。

2.死亡。

3.失蹤。

4.與就養榮民間之親屬關係消滅(如:離婚、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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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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