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4-01-01
- 資料來源:嘉義榮民服務處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相關規定及表單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懶人包
一、訓後就業津貼金額:
(一)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金額:
(一) 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
申請條件:
※訓後就業津貼:
一、參加下列職業訓練之一,並取得結訓證明:
(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退除役官兵 職業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 職訓中心所辦全日制 職業訓練 班隊。
(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公告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且為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三) 依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辦理之全日制職業訓練班隊 。
(四) 輔導會所屬農場辦理之農業專業訓練班。
二、於職業訓練結訓 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就業且於同一就業機構 連續就業滿 三個月;從事農業者,於結訓日之次日起算十二個月內就業,且連續就業滿三個月。
※推介就業津貼:
退除役官兵未就業,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 不得同時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同類津貼。
• 不得同時接受安置就業、就學或職訓等其他補助。
• 最長發放12個月,兩類津貼合併不得超過。
------------------------------------------
如有關穩定就業津貼相關問題,請加入官方LINE帳號(@hqk3689y),或者撥打 05 -2777245 分機 309 - 313 洽詢。